2008年2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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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触目惊心 检察查处力挽狂澜
卢玉龙

  村民委员会转让土地牟利,公安民警参与挖砂毁田,国土资源部门违法案外处理,短短几个月时间,137亩基本农田因为非法采砂一片狼藉,37.6亩耕地遭受毁灭性破坏。当地几百个村民坐不住了,自发地组织起来与不法承包商抗争,转移了采砂工具。双方纷争不断,工程时断时开,矛盾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调处,一拨又一拨的群众走上上访之路,酝酿成衢州市的八大疑难信访问题之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临危受命,迎难而上,先后监督并立案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滥用职权案。2008年2月18日,随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副局长郑某某滥用职权案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诉的批复下达并宣布,一起旷日持久的严重土地违法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农田转让
  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松园村“外溪滩”137亩土地紧临衢江北岸,原属荒滩。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松园村对该土地进行了挖沟填土,种上了5000余株桔树并承包给十几户村民种植。1991年,国土部门经土地详查确定该土地为园地。2001年3月,包括“外溪滩”在内的浮石乡十里畈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并投入巨资进行平整改造。经各级政府验收上报,同年10月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同意该项目通过并复核认定建成标准农田。2001年11月30日,时任村民主任的张乙与原浮石乡政府签订了包括“外溪滩”在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2001年12月,原驻乡民警、时任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的金某与其亲属、原中国银行衢州市支行职工杜某某找到原松园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张甲,提出意向承包“外溪滩”挖砂。2002年1月,张甲多次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村全体党员和村民小组以上干部会议,讨论并决定将“外溪滩”承包给金某、杜某某采砂复土。双方一同察看了现场,并商讨了承包的具体细节内容。
  2002年1月11日,村民主任张乙代表松园村与杜某某、金某妻子郭某某签订了《沙滩开采复土造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7年,自2002年1月11日至2009年1月10日;承包金额25万元,分两期支付,余款在2003年1月11日前付清;承包方每开采20亩砂石即回填复土10亩,回填高度误差不能超出标准平面30公分,泥土覆盖厚度也必须在30公分以上,可以满足耕地耕种条件。当日,发包方和承包方一同到柯城区公证处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公证。

  占地采砂
  合同签订次日,承包方依约支付了一半承包款12.5万元。2002年4月,随着机器轰隆隆地开进“外溪滩”,承包方正式进行现代化采砂作业。先是一丘丘的成型梯田,在“三通一平”后,成了一望无际的斜滩地。他们用推土机无情地铲除政府化了数百万投资平整的农田耕作层,再用挖掘机将泥土层下面的砂砾送入传送带进行分选、疏理,一辆辆翻斗车将成品源源不断地运往各建筑工地。承包方分工负责,金某业务协调,金某母亲程某某专管财务和后勤,杜某某现场监工,开采有条不紊地进行。
  2002年5月,原浮石乡土管员徐某接到群众举报,赶到“外溪滩”,那里已经挖了十几亩的砂了。他当时对承包方言明,这里是农田,是禁止采砂的。承包方称与村里签订过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6月份,徐某向衢江区国土分局反映情况,与分局土管人员又到现场监察。承包方停了几天,铺了三四十平方的黄泥,之后又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大肆开采。
  2002年9月7日,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奉命前往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27日,衢江区土地勘测队对“外溪滩”的采砂现场进行红外线勘测:取砂总面积25070.60平方米,平均深度2.34米,取砂总方量50212.33立方米,实际毁坏耕种条件计37.60亩。

  后续处理
  2002年9月9日,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松园“外溪滩”案件进行立案。9月18日,《关于杜某某、郭某某非法毁坏耕地取砂的调查报告》出台,承办人提出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局领导在报告上签署,按《矿产资源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9月29日,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当事人宣布了三条处理意见:一是复耕,恢复种植条件;二是按每平方米10元经济处罚,共处罚款250667元;三是交纳测绘费1680元。承包方置若罔闻,除了草草铺了四五亩黄土算是复耕外,对其他条款拒不履行。
  2002年11月6日,浮石乡政府提出了有关“外溪滩”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同意照办。同年11月10日,承包方杜某某、金某母亲程某某和松园村新换届的班子重新签订了《浮石乡松园村外溪滩低产田(137亩)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外溪滩”137亩供承包方挖砂,取砂后改造成可供养殖的鱼塘,改造期7年,养殖期23年,挖塘取砂承包款总额为255000元,养殖承包款每年10000元,分期付款。同年12月26日,杜某某、程某某在金某的指使下和徐某某、钱某某达成合伙承包协议,将先期采砂投资作价90万元,杜、程和徐、钱各占50%股份。大规模的挖砂又如火如荼地继续进行。
  产业结构调整合同的签订,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松园村一片哗然。采砂复土,至少表面上看大田的基础还在,种植希望尚存。挖塘养鱼,农田的种植条件就会遭到永久性破坏,把土地视为命根子的村民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开始不间断地走上了上访之路。为了平息纠纷,特别是接受了承包方的数次宴请后,国土部门按照郑某某的意见,于2003年4月30日到松园村召开党员干部会,宣布了《关于浮石乡松园村外溪滩擅自采砂复土造田的意见》即“六条意见”。其大意是挖塘养鱼的承包合同终止,采砂复土合同继续履行,承包方向国土部门交纳复垦保证金50000元,开采砂石必须沿防洪坝20米以外,以20亩为一单位,每开采完20亩即回填复耕,依此类推。
  2003年7月18日,杜某某、程某某手中的50%股份又以4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方某某。至此,金某、杜某某全部撤除了投资股份。翤后,转包方不顾民怨沸腾,进场继续采砂。村民反对“六条意见”,随即一批批信访到省里。2005年3月13日,“外溪滩”发生双方群体性斗殴事件。由“外溪滩”非法采砂引起的上访事件,成为衢州2006年八大疑难信访案件之一。

  利剑出鞘
  经市、区领导多次协调,2006年6月18日,“外溪滩”非法采砂案重新立案调查。同年9月14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7年4月18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对杜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衢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衢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采砂,改变被占用耕地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嫌疑人金某在本案中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立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问题,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的必要。2007年5月24日,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衢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追捕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金某。此外,检方认为松园村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同时进行立案监督,于同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衢江区检察院举起双刃剑,于2007年6月4日对原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郑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衢江公安分局经补充立案侦查,将浮石街道松园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张甲、原村民主任张乙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金某、杜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机关公诉。2007年9月17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松园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甲、张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接到判决后,衢江区检察院认为金某、杜某某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2007年11月22日,衢州中级法院改判杜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年11月27日,经衢江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对郑某某滥用职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报请人民监督员审议和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点评:
  一件明显的严重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为什么长达5年迟迟得不到解决?这和以下原因有关:一些乡、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见利忘义,置身法外;部分公民甚至执法人员唯利是图,不惜以身试法;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又为不法分子撑起了保护伞。检察机关重拳出击,追捕了相关执法人员,查处了渎职干部,拨开乌云见青天,一起重大、疑难信访事件才得以平息。可见,一方面珍惜和保护土地之路举步维艰,另一方面法治建设仍任重而道远。这个案例,足可引起读者的深思。